入户安检的法定范围依据就是《燃气服务导则》所提到的CJJ 51,即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、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》CJJ 51-2016,该行业标准中4.7.3规定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,并应做好检查记录:
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,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;
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,应无锈蚀、重物搭挂,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,阀门应完好有效;
不得有燃气泄漏;
用气设备、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。
CJJ 51还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,如燃气设施指用于燃气储存、输配和应用的设备、装置、入户安检软件、系统,包括厂站、管网、用户燃气设施、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。用户燃气设施指用户燃气管道、阀门、计量器具、调压设备、气瓶等。
燃气燃烧器具指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的总称,简称燃具。包括燃气热水器、燃气热水炉、燃气灶具、燃气烘烤器具、燃气取暖器等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、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》CJJ 51-2006版,新版即CJJ 51-2016删除了“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、使用规定”和“计量仪表应完好”两条,之所以删除前者,应该是考虑到燃气公司的业务范围所决定的业务能力,删除后者的原因笔者不得而知。
接下来确认第二个问题。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是行政法规,属于法律范畴自不当讲,其规定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具有法律强制性。《燃气服务导则》GB/T 28885-2012属于国家标准,其中的T代表推荐性标准,不具备强制力。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、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》CJJ 51-2016属于行业标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第2条规定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。故CJJ 51不具备强制力。
根据对涉及两个问题的确认,笔者认为燃气公司入户安检的法定义务范围仅限于燃气设施,对于燃气设施的界定可结合前述论及的三个依据中的定义(术语)来综合判断,对于文章中提到的案例而言,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是否合规不是燃气公司入户安检的法定义务。